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3107号之一
原告:***汇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2幢2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信息园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信息园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汇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鄂0103民初310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1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00万元的其他财产。原告***汇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意见,原告***汇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汇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1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二、解除查封***名下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163号武汉新世界中心×栋×**×层×室(不动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及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163号武汉新世界中心×栋×**×层×室(不动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1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