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3107号
原告:***汇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2幢2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信息园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信息园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汇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汇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100万元银行存款或**、扣押相当于10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名下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163号武汉新世界中心×栋×**×层×室(不动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及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163号武汉新世界中心×栋×**×层×室(不动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1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汇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100万元银行存款或**、扣押相当于100万元的其他财产;
二、*****名下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163号武汉新世界中心×栋×**×层×室(不动产权证号:武房房权证市字第2×**及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163号武汉新世界中心×栋×**×层×室(不动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1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