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汇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汇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3108号之二 原告:***汇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2幢2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信息园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信息园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汇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鄂0103民初310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16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60万元的其他财产。原告***汇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意见,原告***汇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汇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16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