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3民初2275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