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81执673号
刘某、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某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陕05民终151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2025)陕05民终1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金42102008.55元、利息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187489.52元)。申请人刘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