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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xxxx有限公司与xx煤业x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煤业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民初2865号 原告:xx县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xx煤业x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负责人:李xx。 被告:xx煤业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原告xx县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煤业x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煤业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xx县xxxxx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县x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8元,减半收取3329元,由原告xx县xx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