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杰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170号
原告:陕西杰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路88号尚品国际A座1单元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8234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EE康城18号楼南侧2单元20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93834330N。
负责人:***。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EE康城18号楼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53651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榆林市巨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富康路福田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5566721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杰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榆林市巨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杰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杰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