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5民初2574号 申请人: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新田村伏家通村路西侧(原田市综合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西段乐天花园西区16-231。 负责人:***。 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东长安街6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03月0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42545.33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42545.33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先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