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5民初2574号之一 申请人: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新田村伏家通村路西侧(原田市综合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西段乐天花园西区16-231。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02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05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 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EE康城18号裙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02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 申请人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3月06日作出(2024)陕0525民初25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42545.33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0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42545.33元的冻结及对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