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2民初4126号
原告***,男,199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洪洞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宇晟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办。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鑫涌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办。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韩城市。
被告***,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韩城市。
被告***,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哈尔滨市五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宇晟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涌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各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宇晟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涌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宇晟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涌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7.62元,减半收取4628.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