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24执保33号 陕西中材晟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陕西中材晟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陕西中材晟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5)陕0524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469000元,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1月7日对被保全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469000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46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24执保33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