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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台州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浙1082民初874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米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台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乙公司立即支付某甲公司模型定作款6144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就某乙公司开发的“XXX”项目模型制作事宜,某乙公司作为甲方、某甲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XXX项目联排户型模型制作合同》,合同就模型制作内容及价格明细、制作要求、制作费用及付款方式、制作工期及交付、安装地点、模型验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反商业贿赂、其他约定等做了详细约定。其中,合同总价款61440元。付款方式为:(1)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产品制作安装,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20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95%。(2)甲乙双方同意,计提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产品质保金,质保金在模型经甲方全面验收合格且产品投入使用满12个月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30工作日内无息予以支付。模型完工后,某甲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将各模型送至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完毕乙。某公司正常使用模型,并于2021年10月21日签字确认模型合格。某甲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提供相关付款材料(包含发票)。截至2025年8月30日,本项目模型已经正常使用接近四年,某甲公司多次催款,某乙公司却一直拖欠模型定作款61440元。 某乙公司书面辩称,针对某甲公司主张的合同款61440元无异议,但付款条件未成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产品制作安装且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20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95%;双方同意,计提总价款5%作为产品质保金,质保金在模型经甲方全面验收合格且产品投入使用满12个月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予以支付。乙方要及时给甲方开具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某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 某甲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XXX项目联排户型模型制作合同》、模型交付及质量验收单、现场照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经审查,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XXX项目联排户型模型制作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制作模型,价款61440元。付款方式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产品制作安装,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20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95%;计提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产品质保金,质保金在模型经甲方全面验收合格且产品投入使用满12个月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30工作日内无息予以支付。2021年10月21日,某乙公司确认模型已按照约定交付并验收合格。2022年9月30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价税合计58368元、3072元,共计6144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某乙公司未付款。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的定作合同合法有效。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模型,并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某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某乙公司未予支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某乙公司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本院不予采信。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台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某有限公司价款61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台州某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