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24433号 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599号5幢1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苏路502号7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中,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清偿欠款为由,申请撤诉。 经查,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