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0906号 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599号5幢1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市***攀华国际广场10幢B9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已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