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1民初7092号 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599号5幢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福龙路26号1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起诉称:2021年8月就被告开发的“广州正荣·新城**”房地产项目模型制作事宜,被告委托原告进行设计制作,双方在2022年1月补签订了《正荣·新城**项目沙盘建筑模型制作安装合同》,第7条约定了付款方式。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将沙盘模型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安装完毕,被告于2021年10月11日将项目模型验收合格并使用至今,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模型制作款2205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2月17日起,以2138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3.7%)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7日为3157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我方确认尚欠原告的金额是220500元,但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原告诉请违约金没有依据,另合同第3.1条约定确认方案后25日内完成模型的安装及验收,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是2021年8月26日确认方案,根据前方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于2021年9月20日提交验收,实际上是原告是2021年的9月28日才向被告提交验收,之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实际上是在2021年10月11日验收合格,验收延迟期间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9月28日,是八天时间,合同的第11.3条约定,被告认为应当扣除一部分违约金,然后合同7.4条约定就是违约金可以直接从应付款中扣除88200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6日,原告向***发送报价单,并于次日询问“模型确认下来了吗”。2021年9月3日,***向原告发送合同文本,原告于当日确认了合同内容,并询问“模型范围比例今天可帮忙确认下来吗”,***回复“等设计签字”。2021年9月22日,***向原告发送合同文本,并要求**后寄回。2021年9月26日,***确认已收到合同,原告要求将合同**后寄回原告。 2021年9月28日,***通知原告“一号再进场”,之后于2021年10月4日通知“6号可以”。2021年10月9日,原告通知其模型已到。之后双方就合同签订及验收和付款问题进行沟通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发送请款单。 原告提交《正荣·新城**项目沙盘建筑模型制作安装合同》一份,显示由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在2021年9月7日签订,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正荣广州***落潭】项目提供建筑模型设计、制作、运输、安装、维护等服务,乙方确保在甲方提供模型制作所需的设计图纸和资料后3天内向甲方提供设计方案,并在甲方书面认可该设计方案后25天内,将全部模型制作、安装完毕并经甲方最终验收通过,甲方最终验收通过日为交货日;模型总价为220500元;付款方式为待每一批模型由乙方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后,支付该批次模型价格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届满后无息支付给乙方;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全额发票(含税),否则甲方有***付款,所造成的后果有乙方自行承担,在申请支付至总价的90%时,乙方应提供与总价金额等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含质保金金额),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而不承担任何责任;自模型经甲方最终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即质保期),乙方免费提供日常维保服务;甲方联系人为***;乙方未能在模型制作安装周期内将全部模型交甲方最终验收通过的,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模型总结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可直接从甲方应付费用中扣除),等等。 2021年10月11日,***在原告提交的《模型作品交付及质量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模型已收到,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并验收合格。原告在该验收单上主张是在2021年10月9日对模型安装调试完毕。 2022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220500元的发票。 原告确认双方在2021年8月26日确认模型最终方案,后其在2021年10月1日将模型运至现场,在2021年10月4日进行组织,在2021年10月9日安装完成并于2021年10月11日经被告签字确认,期间超过25天的原因是被告现场还不能进场。被告主张2021年9月20日是原告应提交验收的时间,但由于被告现场未完成,原告因此未能进场,后实际在2021年10月11日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正荣·新城**项目沙盘建筑模型制作安装合同》《模型作品交付及质量验收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正荣·新城**项目沙盘建筑模型制作安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双方确认案涉模型已于2021年10月11日经验收合格,被告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205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22年2月26日向被告开具发票,无证据显示双方约定付款的具体时间,结合原告多次催促付款的事实,本院酌定被告需在2022年2月28日前向原告付款213885元(220500元×97%),在2022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质保金6615元。现被告无依约付款,无证据显示双方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实质为因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并调整为以213885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1日起计付至2022年10月15日,以2205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6日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均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且以年利率3.7%为限。 对于扣减违约金问题。被告确认案涉项目在2021年9月20日尚不具备模型进场的条件,亦无证据显示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间已具备模型进场的现场条件,且从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在2021年9月3日还在沟通模型设计问题,即当时的设计方案尚未得到被告的书面认可,被告主**告应在2021年9月20日提交验收并自该日计付违约金至2021年9月28日均属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205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13885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1日起计付至2022年10月15日;以2205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6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且以年利率3.7%为限); 三、驳回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27.43元,由被告**(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