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百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81民初381号 原告:江西省百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省展览中心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914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银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88529585N。 负责人:***。 被告: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8145664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百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387059.66元;2.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50953.27元(以387059.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为150953.27元,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一因井冈山天园酒店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需要,与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采购总价款1105884.75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30%,331765.43元;工程材料100%到施工现场付款35%,387059.66元;其余35%在工程验收后全额支付,387059.66元。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供货义务,陆续将合同约定产品交付给乙方,被告一于2012年6月2日向原告支付预付款331765.43元,待工程材料产品100%到施工现场后被告一于2013年1月16日依约向原告支付总价款35%,即387059.66元。另,被告一系被告二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设立的宜春分公司。 被告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4月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应向宜春市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应向宜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宜春市下辖各县区,该约定不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属于约定管辖不明确,约定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