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百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81民初378号 原告:江西省百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省展览中心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914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银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88529585N。 负责人:***。 被告: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8145664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百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增补价款共计238346.9元;2.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92955.29元(以23834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为52955.29元,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一因井冈山天园酒店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需要,与原告于2012年4月签订《井冈天园酒店弱电智能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内容包括:配合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完成井冈天园酒店弱电智能化建设,施工承包费192370.68元,结算金额=工程施工总承包费+材料采购款±违约金。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一却拖延至2012年12月19日向原告支付预付款57711.20元,于2014年10月28日向原告支付67329.74元,剩余施工价款67329.74元至今未付。另外,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增补工程量及材料采购,其中包括电梯电话线缆、总机房装修变更、会议系统增加设备等,除《井冈天园酒店弱电智能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承包费外,共计产生增补工程量和采购价款共计171017.16元,被告一亦未支付。井冈天园酒店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因被告一与业主单位江西龙升实业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办理验收手续,但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被告一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35%工程款,并支付增补工程量和采购价款。另,被告一系被告二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设立的宜春分公司。 被告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于2012年4月签订的《井冈天园酒店弱电智能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章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江西省百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于2012年4月签订的《井冈天园酒店弱电智能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