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煜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阜阳市煜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02民初1559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煜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碧水雅苑安置区B区9号楼1单元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72377843M。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阜阳市煜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阜阳市煜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