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102民初176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0月11日生,农民,住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申请人***配偶),女,汉族,1985年4月15日生,农民,住渭源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月31日生,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在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安定农村营销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先予执行医疗费200000元。同时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安定农村营销中心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的内设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注册登记,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安定农村营销中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应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由***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先予支付医疗费150000元,并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