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102民初176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1日生,农民,住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配偶),女,汉族,1985年4月15日生,农民,住渭源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31日生,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安定营销中心,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在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安定营销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以其仍需住院治疗为由申请撤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安定营销中心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本院院长决定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