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安定营销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102民初229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安定营销中心,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负责人:***,系该中心主任。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安定营销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以仍需住院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安定营销中心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本院院长决定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