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1102民初244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7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2月2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1969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1950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与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巡段房租赁合同》、被告***与***签订的《巡段房租赁合同》、被告***与被告***签订的《巡段房租赁合同》;2、三被告返还并恢复原告位于定西市安定区××红土村××房3.5间(房屋面积83.7㎡)以及1089㎡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1月15日,原定西电信传输分局与***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定西电信传输分局位于安定区宁远镇红土村无产权证的(占地面积1089㎡、建筑面积83.70㎡)3.5间巡段房租赁给***,租期20年,于2024年1月15日到期,租金10100元,合同约定承租人将本合同所指房屋转租第三方,应事先取得出租方同意。同日,***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形下又将该房屋转租给***(已逝世)使用,租期20年,于2024年1月15日到期,租金12100元。2011年,原定西电信传输分局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合并,合并过程中,原定西电信传输分局未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移交上述红土巡段房资产。2014年3月15日,***(***之子)将上述房屋转租给***,租期10年。2015年***在未取得原告同意和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占用该土地并在该处修建了两层砖混结构房屋(面积为600㎡)。2019年10月30日,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解除合同、恢复原告的三间巡段房并交还土地。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收租费票据复印件一份,拟证明2004年1月15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原定西电信传输分局)将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宁远镇红土村的巡段房出租给被告***,***将租费10100元交付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原定西电信传输分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真实有效的事实;2、原告与被告***的《巡段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本案巡段房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的事实。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5日,原定西电信传输分局与***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定西电信传输分局位于安定区宁远镇红土村无产权证的(占地面积1089㎡、建筑面积83.70㎡)3.5间红土巡段房租赁给***,租期20年,于2024年1月15日到期,租金10100元。合同约定承租人将本合同所指房屋转租第三方,应事先取得出租方同意。同日,***在未经原所有人同意的情形下又将该房屋转租给***(已逝世)使用,租期20年,租金12100元,于2024年1月15日到期。2011年,原定西电信传输分局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合并,原定西电信传输分局的权利义务均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接收。2014年3月15日,***(***之子)将上述房屋转租给***,租期10年。2015年***在未取得原告同意和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原有巡段房拆除,并在该处修建了两层砖混结构房屋(面积为600㎡)。
本院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案涉房屋及土地转租给***,后***之子***将该房屋及土地出租给被告***。在诉讼中,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巡段房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并恢复位于定西市安定区××红土村××房3.5间(面积为83.7㎡)及1089㎡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该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现为被告***,故应由被告***恢复并向原告返还上述房屋及土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原定西定西传输分局)与被告***、被告***与***、被告***与被告***签订的三份《巡段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恢复原告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宁远镇红土村上街社的巡段房3.5间(面积为83.7㎡)及1089㎡的土地,并返还给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
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