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02民初305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定西水务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大道水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7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定西水务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于2020年8月10日因本案需等另一案鉴定结果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定西水务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定西水务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