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禾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同禾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民终15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同禾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姚鸿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琦,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杜会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利,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同禾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5)台玉商初字第03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同禾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海同禾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同禾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6元,减半收取2538元,由上诉人上海同禾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战平
审 判 员 梅矫健
审 判 员 何敏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王 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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