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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季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3348号
原告合肥季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季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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