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3执334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季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8)皖0103民初46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5197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