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电力管道(天津)有限公司

中曼电力管道(天津)有限公司、西乌金山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625号
原告:中曼电力管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20732U。
法定代表人:高福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令常,天津中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利,天津中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乌金山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
法定代表人:王展,董事长。
原告中曼电力管道(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西乌金山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并向原告催交本案案件受理费用,在限定期限内原告未缴纳且表示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曼电力管道(天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洪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