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73民初1418号
原告:欧阳祖熙,男,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退休研究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劭和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劭和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阳祖熙诉被告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简称地壳研究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4日召开庭前会议,并于2018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祖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地壳研究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阳祖熙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确认地壳研究所推广的“RZB型系列电容式钻孔型观测仪器”侵害欧阳祖熙所拥有的第201120358508.0号、名称为“一种钻孔倾斜仪井下探头”,第201120051637.5号、名称为“电容式位移传感器及应用该传感器的分量式钻孔应变仪”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2、判令地壳研究所支付欧阳祖熙赔偿金50万元。事实和理由:欧阳祖熙系地壳研究所退休研究员,是国家地震局钻孔应力应变学科带头人。RZB系列科技成果包括RZB-1型、RZB-2型、RZB-3型,原告及其团队自“RZB-3型”立项以来,历经艰辛,攻坚克难,才得以获得科技部项目成功验收,并获评价为:填补国内空白的创新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是,地壳研究所将“RZB-3型”的项目成果与欧阳祖熙割裂开来,将欧阳祖熙边缘化。而地壳研究所未经欧阳祖熙同意,在其推广的“RZB-3型”使用了涉案专利,即欧阳祖熙所拥有的第201120358508.0号,名称为“一种钻孔倾斜仪井下探头”、第201120051637.5号、名称为“电容式位移传感器及应用该传感器的分量式钻孔应变仪”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地壳研究所的该行为侵害了欧阳祖熙的涉案专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地壳研究所答辩称:1、欧阳祖熙没有提供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证据证明地壳研究所制造、销售、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以及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欧阳祖熙所拥有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本案所涉及的实用新型是欧阳祖熙在地壳研究所工作期间从事的本职工作以及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中利用地壳研究所的资金、人员、资源等条件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该科研成果应当属于地壳研究所所有。3、涉案专利系申请日前国内外所知晓的现有技术,不应当属于专利权。综上,请求驳回欧阳祖熙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有关涉案专利的事实
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一,名称为“一种钻孔倾斜仪井下探头”,申请日为2011年9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5月30日,专利号为201120358508.0,专利权人为欧阳祖熙。
欧阳祖熙在本案中主张,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一全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一种钻孔倾斜仪井下探头,包括密封金属筒及设在其内的传感器,其特征在于,在密封金属筒内还设有倾斜零点调节装置,该传感器包括有由上至下设置的设有电子罗盘的电路板以及两个正交设置的电容式倾斜传感器,该设有电子罗盘的电路板垂直的连接在该密封金属筒内壁,该电容式倾斜传感器安装在该倾斜零点调节装置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钻孔倾斜仪井下探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倾斜零点调节装置包括支架、两个步进电机以及倾斜测量平台,该支架主要由上基板、底板以及连接在二者之间的支柱构成,该倾斜测量平台由球形支点连接在上基板上方,该步进电机安装在该支架内,该步进电机的机轴由丝杠装置连接在倾斜测量平台下方。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钻孔倾斜仪井下探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丝杠装置包括依次连接在该步进电机的机轴上的联轴节、螺栓和传动丝杠,该传动丝杠穿透上基板并连接在倾斜测量平台的下表面。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钻孔倾斜仪井下探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容式倾斜传感器包括有屏蔽壳及设在其内的固定板、悬吊梁、动极板和定极板,该固定板安装在屏蔽壳内底部,该悬吊梁垂直安装在该固定板上,该动极板悬挂在该悬吊梁上,该定极板与该动极板平行的设置在该动极板两侧,且该定极板固定连接在该悬吊梁上。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钻孔倾斜仪井下探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动极板由簧片通过机械卡具连接在悬吊梁上,该动极板与该簧片及定极板平行。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钻孔倾斜仪井下探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倾斜零点调节装置下方设有与密封金属筒连接的密封底座,在设有电子罗盘的电路板上方设有与密封金属筒连接的引线密封盘,所述传感器及倾斜测量装置的信号电缆从该引线密封盘引出密封金属筒,该密封底座和引线密封盘与密封金属筒构成密封空间。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钻孔倾斜仪井下探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金属筒上端设有扶正器,该扶正器包括三个以上的弹性支撑臂,该支撑臂沿密封金属筒外圆均匀分布。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钻孔倾斜仪井下探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金属筒上端还设有用于保护信号电缆的电缆密封筒。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钻孔倾斜仪井下探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金属筒上端连接有用于吊装的提环。”
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二,名称为“电容式位移传感器及应用该传感器的分量式钻孔应变仪”,申请日为2011年3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9月7日,专利号为201120051637.5,专利权人为欧阳祖熙。
欧阳祖熙在本案中主张,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二全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一种带屏蔽极板的电容式位移传感器,包括有平板电容,其特征在于,所述平板电容由两块以上平行设置的基板构成,该基板由绝缘层和包覆在该绝缘层外表面的导电层构成,在相邻两块基板的相对的面上,均设有极板和引线,该极板和引线均由分隔出的导电层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屏蔽极板的电容式位移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层为环氧树脂板、陶瓷板、有机玻璃板等绝缘板材,所述导电层为包覆在该绝缘板材上的金、银或铜的金属膜。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带屏蔽极板的电容式位移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极板和引线由机械加工或蚀刻分离出的导电层构成。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屏蔽极板的电容式位移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极板为圆形、矩形或异形。
5.一种应用上述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带屏蔽极板的电容式位移传感器的分量式钻孔应变仪,包括密封钢筒和位移传递杆,该位移传递杆沿该密封钢筒的径向与密封钢筒内壁垂直连接,所述带屏蔽极板的电容式位移传感器连接在该位移传递杆之间。”
二、有关被控侵权行为的事实
1、欧阳祖熙提交证据情况
欧阳祖熙认为地壳研究所推广的“RZB系列电容式钻孔型观测仪器”(简称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涉案两专利的专利权。欧阳祖熙向本院提交地壳研究所于2010年12月27日的办公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地壳研究所将被控侵权产品投入市场运营。该份纪要议题之一:钻孔分量应变课题组建设的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包含:一、欧阳祖熙研究员职责。二、欧阳祖熙研究院的待遇。三、欧阳祖熙研究员的聘期暂定四年。
欧阳祖熙向本院提交RZB型电容式钻孔应变仪推广应用统计表,用以证明地壳研究所已经将被控侵权产品投入市场营运,该份证据为自制证据。另,欧阳祖熙还提交了北京震科经纬防灾技术研究院有关RZB型仪器销售合同、被告RZB型钻孔应变仪生产现场,各省地震局官网介绍,运用RZB型仪器发表论文等证据。
2、地壳研究所提交证据情况
地壳研究所向本院提交2005年的AD7746评估样板使用说明书及评估样板,1977年的《RZB-1型电容式地应变计》,RZB-1型电容式钻孔应变仪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与项目附图,《RZB-2型电容式钻孔应变仪研制报告》及统计图集,《RZB-2型电容式钻孔应变仪研制进展》等证据用以证明涉案专利为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不应当获得授权。
地壳研究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电容式钻孔倾斜仪研制》,第一代电容式钻孔倾斜仪研制项目资金申请书、审批通知与结题报告,2008年《福建省地震局漳州地震台地壳形变深井综合观测系统建设技术服务合同》,2010年《甘肃省地震局灾后重建项目地壳形变深井综合观测系统购置合同》,《电容式倾斜传感器在地壳形变测量中的应用》,《Three-dimensionalmeasurementofadeep-seatedRZB-typeintegratedwideband》等证据用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使用的现有技术。
地壳研究所提交《RZB-1型电容式钻孔应变仪测试报告》、《鉴定意见》与科研成果奖励证书,2002年、2003年《RZB-2型电容式钻孔应变仪研制项目基金申请表、审批通知书、可行性论证与研制报告节选》,2004年《RZB-2型电容式钻孔应变仪中试与井下综合观测技术研究项目基金申请、审批通知书与研制报告》,领款单、劳务费支出明细与转账支票,地壳应力研究所退休专利技术人员返聘申请表,地壳应力研究所领款单,2004年深井地壳应力变形宽频综合观测系统专项资金预算通知、项目任务书,深井地壳应力变形宽频综合观测系统研究成果,2009年深井地壳应力变形宽频综合观测系统验收意见书,2008年深井(千米级)地壳应力动态综合观测系统研制经费申请书、实施任务书,2009年第一代电容式钻孔倾斜仪的研制经费申请书、实施任务书与结题报告等证据,用以证明欧阳祖熙作为地壳研究所RZB型研制项目的负责人或成员,执行单位任务、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与项目有关的技术成果,应当属于职务发明。
地壳研究所还提交了研究所内部转账支票、科研计划下达清单等证据,用以证明RZB相关项目为单位的科研项目,使用的是地壳研究所的资金和经费。
三、其他事实
本院在2018年6月4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中向欧阳祖熙的释明,目前欧阳祖熙未提交被控侵权产品的实物,将无法进行侵权比对。而且地壳研究所提交了部分外文证据,为此,本院决定给予双方当事人再次提交相关证据的时间。但直至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举行庭审,欧阳祖熙也未向本院提交被控侵权产品。
另,关于损害赔偿方面,欧阳祖熙主张50万元为经济损失,但是未提交相关证据。欧阳祖熙认为,地壳研究所每年都有相应项目安装,每台系统大约30万元,每年大约推广50台。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质证笔录、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处于稳定有效状态,欧阳祖熙作为涉案专利权人就涉案专利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本案中,欧阳祖熙主张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地壳研究所则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并认为,涉案专利应当是职务发明,不应当获得授权。
对比,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前述规定,专利权人有权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之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据。本案中,欧阳祖熙认为地壳研究所推广被控侵权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权,应当向本院提交相应被控侵权产品。但欧阳祖熙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被控侵权物品。在本院向其释明后,仍然未向本院提交,且并未向本院明确地壳研究所推广被控侵权产品的具体生产地。欧阳祖熙向本院说明使用该产品的相关地震台,由于都处在产品的具体使用中,相关产品深埋于地下,正在为地震监测工作中,如中断使用,有可能导致不可预料的后果。因此,本案出现了无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之情形。而在此基础上,本案将因不存在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之情况,故,本院无法进一步确定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此,欧阳祖熙的相关诉讼主张,本院无法支持。也因此,地壳研究所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也无法进行比对,本院一并不予支持。
同时,地壳研究所提出的涉案专利系现有技术和职务发明之主张,鉴于现有证据材料显示均系RZB-1、RZB-2等型号的研制证据,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来源于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或研制活动之中。故,地壳研究所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如果地壳研究所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而不是在本案侵权诉讼过程中提出。
另,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其实欧阳祖熙与地壳研究所之间的争议实质并非在于侵权之争,而在于欧阳祖熙认为地壳研究所未恰当对待相关科研人员、其研发的相关技术未能得到更好地使用,以及存在相关科研项目资金被浪费的担忧。欧阳祖熙提出本案诉讼的根本目的还在于对地壳研究所的美好期盼,以促进我国地震监测相关技术发展进步的良好愿望。尽管,本院因为未能得到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不能支持欧阳祖熙的诉讼请求。但是,本院对欧阳祖熙的这一良好愿望充分肯定。也因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尽一切可能进行了调解,尽管未能调解成功,但是,本院仍然希望在本案诉讼后,欧阳祖熙与被告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之间能化解纷争,共同促进我国地震监测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本院更乐意见到,既能充分发挥欧阳祖熙作为退休专家的余热,又能促进地壳研究所事业发展的美好未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欧阳祖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原告欧阳祖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 卓
人民陪审员 **连
人民陪审员 张 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