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苏州长顺机械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5民终8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示范区扬清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长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北区唐庄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破产管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表人:***,苏州长顺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二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上述二被上诉人。 上诉人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三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长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2)苏0591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三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新三可公司一审全部诉请、驳回长顺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长顺公司承担。二审中,新三可公司明确其上诉请求为:依法改判支持新三可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第一项,即长顺公司返还新三可公司已经交付的押金、租金合计504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放弃一审诉讼请求中关于长顺公司赔偿新三可公司装饰装修费损失232308元、可得利益损失20万元的诉请。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未依法向新三可公司送达长顺公司反诉状及证据材料,剥夺了新三可公司答辩、举证的基本诉讼权利,程序违法。2.长顺公司未完成交付租赁物的合同义务。长顺公司虽表示“租的厂房全部已经移交给你了”,但新三可已指出“隔墙、刷漆、地面平整等”没有完成,直至2020年6月25日***仍向***表示现场地面没法完工、设备进不去,故长顺公司2020年6月25日仍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物。3.双方合同约定厂房隔断到顶,长顺公司***企图违反该约定时,新三可公司***只是表示“我就是这么说说”,且***没有代表公司变更合同的权限,不能视为双方对合同条款协商变更。新三可公司2020年7月7日发函时也明确要求隔断到顶、修复漏水、地坪等事宜,进一步证明双方没有变更合同约定。4.新三可公司租赁面积包括两个卫生间,***接手长顺公司后违反合同约定,要求新三可公司将卫生间让给思特泉公司。后2020年6月28日沟通时,***承认新三可公司租赁面积包括两个卫生间,还承诺将二楼卫生间面积从新三可公司租赁面积中扣除并另签补充协议。但***后拒签“补充协议”,要求新三可公司将自租卫生间让给思特泉公司使用、阻止新三可公司装修。新三可公司主动发函与***、***沟通,是***、***拒绝沟通导致合同没有履行可能性,新三可公司有法定解除权,并未根本违约。 长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91破123号民事裁定书,指定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为长顺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认可一审法院查清事实。2.本案本诉和反诉是将原来的两案合并,新三可公司的权利并未实际受损。3.根据2020年5月15日微信聊天记录,长顺公司已经按约交付租赁物,新三可公司也予以确认,并未出现长顺公司阻碍新三可公司使用租赁场地的情况。4.***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所做表述构成表见代理,该条款适用合同变更。5.新三可公司单方搬离涉案房屋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辩称,同意长顺公司的意见。 新三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长顺公司返还新三可公司已经交付的押金、租金合计504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2.长顺公司赔偿新三可公司支出的装饰装修费损失232308元;3.长顺公司赔偿新三可公司可得利益损失200000元;4.***对长顺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长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长顺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新三可公司支付长顺公司租金差额7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1日起以7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新三可公司赔偿长顺公司损失60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新三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长顺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 2020年5月9日,长顺公司(甲方/出租方)与新三可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唐庄路288号厂房B座东侧1500平方米厂房及600平方米办公楼,合计2100平方米,每月租金为8.4万元,租赁期限自2020年5月16日至2025年6月15日,其中从2020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作为乙方的装修搬迁期,甲方免除乙方的租赁费,租金先付后用,按季度支付,押三月付三月,签订合同后乙方立即付押金25.2万、付租金25.2万元,共计50.4万元。合同第4.2条约定,乙方如中途出现提前退租的情形,乙方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退租要求,乙方在腾空租赁房屋后,补偿甲方三个月租金。合同第4.5约定:乙方在原有的房屋设施基础上翻建、扩建基础设施的,应得到甲方的同意,合同到期后,乙方改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归甲方所有。对原有建筑造成损坏的,乙方必须恢复原样,不能恢复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合同第4.6条约定: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付清房租,如乙方不能按期付清租金,甲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并承担逾期租金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二结算。合同4.9条约定:甲方在2020年6月15日前负责将厂房以南北方向进行隔断(隔断到房顶),甲方需保证2020年6月15日前,车间大门与窗户的完整完好,相关修缮费用由甲方负责。合同5.1条约定:乙方所承租的厂房出现结构质量问题(墙体渗水,屋顶漏水等)影响正常使用的,甲方应立即进行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在出现上述结构质量问题后15日内未及时修复的,乙方可委托第三方修复,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另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0年5月18日,新三可公司向长顺公司转账10万元;2020年5月21日,新三可公司向长顺公司转账15.2万元;2020年6月16日,新三可公司向长顺公司转账25.2万元,以上合计50.4万元(三个月租金及押金)。 在此期间,双方人员通过微信沟通租房等具体事宜。其中,2020年5月15日,长顺公司称:“刘总,今天你要租的厂房全部已经移交给你了,你确认一下”,新三可公司称:“好的顾总,剩余一些如隔墙、刷漆、地面平整等细节我就与薛总与拆迁的金老板沟通了……”。2020年5月26日,新三可公司称:“我们要把车间做到顶部隔断,并不是为了防盗……我们是担心有噪音干扰到别人”,长顺公司称:“顶部可能无法做……你邻居是思特泉,看对思特泉有什么影响,说实话防火板做了,隔音效果也不会好”,新三可公司称:“我就这么说说,只要相互没影响就行”。2020年6月7日,长顺公司称:“因原租户飞迅公司搬迁腾让,对厂房有些损坏,如地坪、路面、墙体、房顶办公室漏水等,我和薛总正在与外资公司老板交涉,对损坏的进行拍照留证,委托第三方做损坏评估,所以有的可能不能马上弄好。”2020年6月12日,长顺公司称:“房顶漏水赶快找人……”。***称:“这个星期完成电,弄好水,下周厂房地面打磨平整……一是漏水,二是地面,这两个急的,地面我负责下周完成。”2020年6月20日,长顺公司称:“由于思特泉公司在装修时,未经同意,私自在工厂车间搭建厕所,并砸坏了办公楼墙壁……今后有什么问题,要正常沟通,不能随意拆改房东的房子、设施,如必须改变,要申请并获得房东同意,才能施工……。”2020年6月25日,新三可公司称:“……据现场工人说,还需要四五天,麻烦您这边再催一下吧,现场地面没法完工,我们的设备进不去啊,我现在太着急了,6月15开始交房,现在已经过去10天,我们的大型设备无法进厂,现场电气布线无法开展,我是真的着急,还麻烦您帮我再催催”,***回复:“收到”。2020年6月27日,长顺公司称:“新三可、思特泉明天上午来协调办公楼厕所共用问题……如果是共同租赁同一栋办公楼,不管面积多少,该大楼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厕所、楼顶阳台等设施都是大楼共有的,希望大家互相理解,否则容易引起邻居间不必要的矛盾、争执,如何分摊共有设施的面积和共同设施费用,这个如果有争议可以协商,但不让另一家使用厕所,甚至私自违法隔断消防通道,这是绝对不可以的,一经发现违法隔断,要强制拆除。”新三可公司称:“……我们的租房合同里是包含二个卫生间的,而且多次与薛总确认,说另一家不要厕所……”长顺公司称:“各位老板,东西厂房原漏水点均已修复,目前情况是新三可新增一个小漏点……待天晴及时修复”。2020年6月29日,新三可公司称:“新三可厂房内有5处漏水”。2020年6月30日,长顺公司称:“告各租户单位,现已知漏点均修复,情况说明因彩钢板房的特殊性和原有修复的地方,经过人员的走动有可能出现新的裂缝,届时我会随时跟踪,请各领导理解”。2020年7月6日,新三可公司称:“新三可厂区内漏水严重,麻烦天晴后抓紧修”,长顺公司称:“靠墙的是窗户下口进的,窗下口外没排水口满了溢出来的。”新三可公司称:“我们租房合同里办公区600平方米,包含二个卫生间,你现在让我们让出楼上卫生间,我们也作出让步同意了,你现在居然还要我们承担卫生间一半面积,以前薛总谈好的,你说不作数,现在你自己谈好的也推翻……我们6.15开始计算房租的,地坪上周五才弄好,我们说过啥没有……。” 2020年7月7日,新三可公司向长顺公司发送《租赁面积请求确认函》,载明双方于2020年5月10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新三可公司承租长顺公司1500平方米厂房及600平方米办公楼,截至目前,新三可公司已支付押金25.2万元及2020年6月至9月的租金,合计50.4万元,因目前双方就600平方米办公楼的具体区域划分存在争议,故请求长顺公司明确该600平方米的具体区域指向,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2020年7月10日,新三可公司向长顺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载明:“我方与贵司于2020年5月10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后,贵司一直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且在我方多次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也拒绝向我方明确租赁给我方的办公楼600平方米的具体区域指向,且厂房隔断未完成、漏雨未修缮等。贵司已经构成违约且贵司违约行为致使我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我方通知解除2020年5月10日与贵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请求退还我方向贵司已经支付的押金和租金并赔偿我方经济损失”。一审中,长顺公司确认新三可公司于2020年7月11日搬离租赁房屋,并认可涉案租赁合同自其收到该函之日即2020年7月11日解除。 2020年7月11日,长顺公司向新三可公司发送《复函》,载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已按合同约定将厂房、办公楼交付你方,双方已交接完毕,就你方提出因有三个问题未解决,构成违约,通知解除合同,我方复函如下:一、车间隔断未到屋顶的问题,我方在进行隔断时,已在微信群中与你方进行了充分沟通,你方认为可以隔到一半,有聊天记录可以确认;二、车间漏雨问题,每次下雨我方物业都会巡视,一旦发现漏雨情况,天晴马上安排修复,至今已全部修复好,另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有漏雨房东超过时限修复,租户可以找第三方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三、确认办公楼租赁面积问题,整个办公楼产证面积是802平方米,你方在进驻时,已对办公楼面积进行了确认,并进行了装修改造,应视为对租赁面积没有异议。如你方执意解除合同,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租金损失外,还需将设施恢复原样,不能恢复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020年7月20日,新三可公司称:“薛总好,我看到长顺工业园内原新三可租赁区域已经开始重新招租了,你若需要的话,我可向身边几个正在找厂房的朋友推荐一下,这样双方的损失都可以降到最小……。”***称:“好的”。 一审中,新三可公司提供其与案外人中辰装饰于2020年6月1日签订的《苏州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以及转账回单,合同载明由中辰装饰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工期60天,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合同总价309744元,开工前支付40%即123897.6元,水电完工后支付35%即108410.4元,木工瓦工完工后支付2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5%。转账回单载明2020年6月17日转账至***123898元、2020年7月6日转账至***108410元。新三可公司称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其就涉案房屋支出装修费232308元,长顺公司、***应当赔偿。长顺公司、***就该组证据质证称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无关,本案系新三可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相应损失不应由长顺公司、***承担。 长顺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向一审法院提交(2022)苏0591破申39号之六通知书,载明根据申请,一审法院于2022年5月6日对长顺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现登记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长顺公司及***据此抗辩称,股东***相关责任应当在破产重整环节承担。 以上事实,由厂房租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租赁面积请求确认函、解除合同通知函、租赁面积请求确认函、起诉状等证据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新三可公司在租赁期间内以房屋漏水、未隔断到顶以及未明确租赁面积等理由,主张长顺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要求确认解除案涉租赁合同。长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新三可公司构成违约解除,并同时反诉向其主张违约损失赔偿。故此,本案争议焦点系案涉租赁合同的违约主体及相应责任的认定。 首先,新三可公司与长顺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2020年5月15日,长顺公司称:“刘总,今天你要租的厂房全部已经移交给你了,你确认一下”,新三可公司称:“好的顾总,剩余一些如隔墙、刷漆、地面平整等细节我就与薛总与拆迁的金老板沟通了……”。可见,应视为双方已经按约交付租赁物。 其次,就隔断到顶的约定,新三可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微信交流中已经明确这样约定的目的和对未隔断到顶现状的认可,应视为对约定条款的协商变更,不构成违约事实;就办公区租赁面积问题争议,双方通过微信确认交付在先,新三可也已入场装修,应视为对公共区现状的认可。事后,双方虽然存在对办公楼公区厕所使用的争议,但并不存在长顺公司阻扰新三可公司使用办公区的事实,而且即使存在租赁面积争议也仅仅发生租金结算争议,该违约的情节并不足以构成根本性违约;就漏水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若厂房存在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长顺公司应立即进行修复,若其在15日内未及时修复的,新三可公司可委托第三方修复,相关费用由长顺公司承担。本案中,漏水问题发生在新三可公司的免租期及装修期,长顺公司就新三可公司陆续提出的漏水问题均进行了回复也及时安排了维修,并无证据显示漏水问题已达到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程度,并且根据双方合同也已经约定漏水问题可替代履行的方式。故此,新三可公司在长顺公司尚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而且自身还有其他合理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即单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自行搬离涉案房屋,明显不当,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新三可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函并不具备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效力,但长顺公司在一审中认可自收到该函之日即2020年7月11日租赁合同解除并确认新三可公司于该日搬离,故一审法院依法确认案涉租赁合同于该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涉租赁合同,因系新三可公司违约解除,其应当支付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11日的租金7.28万元,但因案涉房屋漏水影响其使用的期间,应当减免相应的租金,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减免半个月租金4.2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新三可公司本诉部分所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装修损失及可得利息损失均系其自行违约提出解除合同所致,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于该些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租金补偿部分,本案中新三可公司虽存在违约情形,然长顺公司也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新三可公司的违约情形及解除合同造成的重新寻租损失、空置损失等,酌情认定新三可公司赔偿长顺公司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损失25.2万元。 关于反诉60万元装修费损失,因长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新三可公司对原有建筑造成破坏且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金额,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新三可公司应支付长顺公司租金3.08万元、违约损失25.2万元,该款可在其已缴纳的租金及押金合计50.4万元中予以扣除,长顺公司据此应返还新三可公司22.12万元。因长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公司的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互相独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三可公司有权要求其对长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苏州长顺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2.12万元;二、***对苏州长顺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长顺机械有限公司租金损失28.28万元(已抵扣履行完毕);五、驳回苏州长顺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31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63元,由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500元,苏州长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663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3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36元,由苏州长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336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另查明,长顺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新三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0591民初12850号】,诉讼请求为:1.新三可公司支付长顺公司租金差额7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1日起以7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新三可公司赔偿长顺公司损失60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新三可公司承担。新三可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长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591民初2424号】,诉讼请求为:1.确认新三可公司、长顺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自2020年7月11日解除;2.长顺公司返还新三可公司已经交付的押金、租金合计504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3.长顺公司赔偿新三可公司支出的装饰装修费损失232308元;4.长顺公司赔偿新三可公司可得利益损失200000元;5.***对长顺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长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作出(2020)苏0591民初12850号民事判决认定新三可公司应支付长顺公司租金3.08万元、赔偿违约损失16.8万元,因新三可公司在(2021)苏0591民初2424号诉请返还已支付的50.4万元,上述应付款项在(2021)苏0591民初2424号案件中一并结算,故判决驳回长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作出(2021)苏0591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新三可公司违约解除,新三可公司应支付长顺公司租金3.08万元,因(2020)苏0591民初12850号已认定新三可公司应赔偿长顺公司16.8万元,上述款项在新三可公司已缴纳的租金及押金合计50.4万元中扣除后,长顺公司应返还新三可公司30.52万元,故判决长顺公司支付新三可公司30.52万元,***对长顺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新三可公司对(2021)苏0591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不服,长顺公司对(2020)苏0591民初12850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后分别作出(2021)苏05民终11844号、(2021)苏05民终13181号民事裁定,撤销(2021)苏0591民初2424号、(2020)苏0591民初12850号民事判决,将上述两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新三可公司诉长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2)苏0591民初2750号】即本案,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长顺公司诉新三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2)苏0591民初3504号】。重审中,长顺公司撤回(2022)苏0591民初3504号案件对新三可公司的起诉,在本案一审中提起反诉,诉请与(2022)苏0591民初3504号案件一致。2022年9月5日本案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询问双方“因长顺公司所提反诉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予以受理,一并进行审理,反诉被告新三可公司对此有无异议?”新三可公司称“无异议”,一审法院询问“是否愿意放弃相关答辩期限,同时进行答辩?”,新三可公司称“意见同之前庭前会议”。 二审还查明,2020年5月13日长顺公司***称“刘总:你们准备选哪个日子进场?”新三可公司***称“顾总好,我们预计5月15日进场,您那边车间恢复的同时,我们进行办公区域的装修”。 二审中,新三可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22)苏0591破申39号之六通知书、长顺公司意向投资人报名情况公示。证明***与***相互串通,以长顺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中兴针织漂染有限公司(***的公司)的名义自己申请破产重整,并以苏州市吴中区中兴针织漂染有限公司、苏州奥芙俪食品有限公司(***的公司)报名参加意向投资,企图借破产重整低价掏空长顺公司的资产。证据二、长顺公司预重整案征询意见函,证明预重整管理人在预重整过程中发现申报的长顺公司债权存在严重虚假情形,公开征询长顺公司虚假债权的线索,说明***、***一直缺乏基本的诚信。证据三、长顺公司预重整方案表决票,证明经预重整管理人审查,长顺公司在预重整方案中自认了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其拥有989706元债权。证据四、(2022)苏0591破12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因***、***串通制造了大量虚假债权,致使长顺公司预重整失败,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一直缺乏基本的诚信。 长顺公司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且与本案无关。根据管理人了解情况,预重整阶段由于涉及未结诉讼,对案涉债权临时管理人也做待定处理。 ***质证称,1.不认可证据一的客观性、关联性。破产程序启动不以当事人意志转移。无论当事人哪一方申请破产,均不导致破产程序启动。法院依法审查破产人客观上具备法定破产原因,并裁定受理,方可启动破产程序。整个破产程序均受法院、管理人主导与监督。《破产法》并未禁止哪一家公司参加破产重整。无论谁报名意向投资都不会必然导致破产人资产低价掏空。新三可公司亦有权同时报名,共同参与破产重整投资。2.证据二的文义内容与新三可公司证明目的恰恰相反。预重整管理人已经确认担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希望各债权人积极举报虚假债权的线索,以便管理人调查核实,而非已经发现、已经存在虚假债权。证据二与新三可公司的证明目的毫无关联。3.证据三缺乏关联性,亦不构成自认。4.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以客观的破产原因为依据,与长顺公司的主观道德无关。新三可公司质疑法院破产裁定并非本案审理范围,应依照破产程序向破产法院申请驳回。 本院认为,新三可公司、长顺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双方均认可案涉合同于2020年7月11日解除且新三可公司于该日搬离,故本院确认案涉合同于2020年7月11日解除。 关于案涉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主体。新三可公司主张长顺公司未明确租赁厂房的面积、厂房未隔断到顶、房屋漏水,构成根本违约,其有权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函解除案涉租赁合同。长顺公司主张其未根本违约,新三可公司发函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合同后,长顺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将新三可公司租赁的案涉厂房及办公楼交付新三可公司,新三可公司并未就租赁面积提出异议,仅表示剩余的隔墙等细节与薛总和金老板沟通,故案涉厂房及办公楼在交付新三可公司时,新三可公司认可其接收的租赁房屋面积及公共区域现状。后在装修过程中,新三可公司、长顺公司及另一承租人思特泉公司就办公楼厕所的使用问题产生争议,沟通过程中新三可公司2020年7月7日向长顺公司发函要求明确办公楼的具体区域指向,但双方争议仅涉及公共区域厕所,新三可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长顺公司阻扰其使用办公区域,即使长顺公司就厕所使用问题存在违约行为亦不构成根本违约。其次,双方合同中虽约定隔断到顶,但双方2020年5月26日微信交流中已明确约定隔断到顶的目的和对未隔断到顶现状的认可,应视为对约定条款的协商变更,不构成违约事实。新三可公司主张微信群中回复“我就这么说说,只要相互没影响就行”的是其公司***,***没有权利代表新三可公司作出不需要隔断到顶的表示。但该微信群系新三可公司、长顺公司、案涉厂区的物业公司及各租户就厂房租赁事宜进行沟通的微信群,***在群中多次代表新三可公司对租赁事宜进行协调,新三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在该群中,并未对***的表示提出异议,故***作出的该表示应视为代表新三可公司,本院对新三可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最后,关于漏水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若厂房存在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长顺公司应立即修复,若其在15日内未及时修复的,新三可公司可委托第三方修复,相关费用由长顺公司承担。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对于新三可公司提出的漏水问题,长顺公司均进行回复也及时安排了维修,新三可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漏水问题已达到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程度,双方在合同中也约定了漏水问题的可替代履行方式,且新三可公司在租赁物交付时也明知案涉厂房需要进行修缮,故长顺公司就漏水修缮问题也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综上,新三可公司主张长顺公司存在的上述违约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新三可公司在双方尚在沟通过程中、有其他合理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即于2020年7月10日单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自行搬离案涉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合同自2020年6月16日起算租金,新三可公司应支付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11日的租金7.28万元,但因案涉房屋漏水、双方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等确会影响使用,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减免半个月租金4.2万元,属于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维持,新三可公司应支付长顺公司租金3.08万元。 关于新三可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新三可公司虽存在违约情形,但在新三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长顺公司也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新三可公司的违约情形及解除合同给长顺公司造成的损失等,酌情认定新三可公司赔偿长顺公司违约损失25.2万元,属于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新三可公司应支付长顺公司租金3.08万元、违约损失25.2万元,该款可在其已缴纳的租金及押金合计50.4万元中扣除,长顺公司应返还新三可公司22.12万元。因长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公司的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互相独立,故***应对长顺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一审法院在本案一审判决后作出(2022)苏0591破123号民事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新三可公司对被申请人长顺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确认新三可公司对长顺公司享有22.12万元的债权。 新三可公司还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经审查,新三可公司对于长顺公司在关联案件中撤回起诉并在本案一审中提起反诉未提异议,新三可公司就长顺公司的反诉诉请在关联案件及本案中也发表了意见,故本案一审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新三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因二审出现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2)苏0591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 二、变更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2)苏0591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苏州长顺机械有限公司享有22.12万元的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31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63元,由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500元,苏州长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663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3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36元,由苏州长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3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40元,由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多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23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