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财保28号
申请人: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示范区扬清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经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锋,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蕊,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长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北区唐庄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汤璐。
被申请人:**,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05号尼盛广场9层901、903、905-2室。
负责人:柯峰。
原告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长顺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长顺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63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长顺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63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