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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盛捷浠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无锡福尔沃工业机械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4民初4530号之一 (2021)苏0214执保1486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盛捷浠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 法定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福尔沃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南开路70-1/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市润光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南开路70-1/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无锡福尔沃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润光机械有限公司、***、***共同授权委托),江苏良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无锡福尔沃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润光机械有限公司、***、***共同授权委托),江苏良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无锡供电分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div>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盛捷浠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捷浠尔公司)与被告受无锡福尔沃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沃公司)、无锡市润光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光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无锡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无锡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苏0214财保7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福尔沃公司、润光公司、***、***、国网无锡分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盛捷浠尔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盛捷浠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无锡福尔沃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润光机械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无锡供电分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