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4民初4530号
原告:无锡市盛捷浠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
法定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福尔沃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南开路70-1/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市润光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南开路70-1/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无锡福尔沃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润光机械有限公司、***、***共同授权委托),江苏良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无锡福尔沃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润光机械有限公司、***、***共同授权委托),江苏良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无锡供电分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div>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盛捷浠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受无锡福尔沃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润光机械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无锡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盛捷浠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市盛捷浠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盛捷浠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500元(此款已由无锡市盛捷浠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盛捷浠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