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6361号
原告:中地装(重庆)地质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半边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0447XD。
法定代表人:王大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辉,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林,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景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先锋街2号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A0PFX2。
法定代表人:陈莉滟,职务不详。
原告中地装(重庆)地质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景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中地装(重庆)地质仪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地装(重庆)地质仪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地装(重庆)地质仪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地装(重庆)地质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54元,减半缴纳384.27元(原告中地装(重庆)地质仪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