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开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哈尔滨开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81民初404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北安市。 被告:***,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开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开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提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