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西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山东某某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宁阳县西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申24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金阳大街西首路北(八仙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统仁,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宁阳县西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西街208号。
法定代表人:孟繁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建,宁阳八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山东**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阳县西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1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日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经本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合议庭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郑成国
审判员  尹衍春
审判员  冯小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真真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申24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金阳大街西首路北(八仙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统仁,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宁阳县西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西街208号。
法定代表人:孟繁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建,宁阳八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山东**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阳县西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1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日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经本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合议庭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郑成国
审判员  尹衍春
审判员  冯小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