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西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山东某某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宁阳县西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再13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金阳大街西首路北(八仙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统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芬,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宁阳县西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西街208号。
法定代表人:孟繁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建,宁阳八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山东**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日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阳县西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西关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1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鲁09民申2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日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统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芬,被申请人西关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化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至第五项。事实和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日化公司办公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为2010年9月4日至2011年10月3日,在2013年2月5日**日化公司付最后一笔工程款,工程款付到4464381.27元,西关建筑公司承接的工程量已经完工,要求西关建筑公司全部撤出工程现场,后达成口头协议,再付50万元工程款西关建筑公司就撤出工地现场。**日化公司有双方对帐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付款4138104.87元错误,足以推翻原判决。2.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原审在开庭前送达法律文书没有尽到责任,在立案时已经跟**日化公司王统仁(133××××2589)取得联系,然后以电话不是本人为由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致使**日化公司不知道开庭时间,不能参加庭审,丧失举证、辩论的机会。
西关建筑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再审予以维持。1.**日化公司所述的总付款4464381.27元中,包含该建筑施工合同以外西关建筑公司为**日化公司承建的钢架结构厂房基础326276.40元,减去该款项后**日化公司实际支付4138104.87元,原审判决认定**日化公司支付的该款项正确。2.原审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向**日化公司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审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在**日化公司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未剥夺**日化公司的权利。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向**日化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时填写电话号码不当,致使**日化公司未妥收传票,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
经本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合议庭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1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申请人山东**日化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兴文
审判员  尹衍春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