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金阳大街西首路北(八仙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统仁,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阳县西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西街208号。
法定代表人:孟繁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建,宁阳八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阳县西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1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晓东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宋潇
书记员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