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西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宁阳县西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山东海蓝金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21执1393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县西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海蓝金博实业有限公司。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阳县西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蓝金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平
审判员*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