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42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原告:***,男,194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肥城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工业三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肥城市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汶阳镇吴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肥城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免申请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