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民初4921号
原告:肥城市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贾岳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阳,山东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原告肥城市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肥城市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市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城市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武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