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660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原告:***,男,194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肥城博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肥城市汶阳镇田东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汶阳镇田东史村。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村主任。
被告:肥城市汶阳镇马东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汶阳镇马东史村。
法定代表人:马兴杰,村主任。
被告:肥城市汶阳镇范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汶阳镇范武村。
法定代表人:武燕,村主任。
被告:肥城市汶阳镇新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汶阳镇新刘村。
法定代表人:刘康,村主任。
以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峰,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肥城市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汶阳镇吴店村。
法定代表人:贾岳利,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肥城市汶阳镇田东史村民委员会、肥城市汶阳镇马东史村民委员会、肥城市汶阳镇范武村民委员会、肥城市汶阳镇新刘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肥城市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吕 文
书 记 员  杨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