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03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市政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3民初5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303执148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