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市政工程公司

杭州贝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市政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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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5民初1730号之一



原告:杭州贝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康桥路75号1楼234室。




法定代表人:梅松兴。




委托代理人:俞华燕,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温州市龙湾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宪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贝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龙湾区市政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贝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贝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贝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7.5元、财产保全费2825元,合计6932.5元,由原告杭州贝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褚衍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施水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