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5民初1767之一号
原告:安徽复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徽复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复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在本院一审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复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18元,减半收取25909元,由原告安徽复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