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

某某诉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晋0602执630号 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 你与***劳动争议一案,朔州市朔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朔区劳人仲案字(2016)46号民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申请人***从2016年3月起至2019年5月底每月支付***抚恤金3971.7元,共计38个月,共150924.6元。 负担申请执行费2164元。 如未按期履行,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 开户名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 账号:04850001040005729 行号:103169085009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宋法官联系电话:5990526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