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

1155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2民初1155号之二 原告: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农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8242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窑子头乡前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34677853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50元,共计3460元,由原告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