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02民初102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大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大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窑子头乡前寨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74元,减半收取计73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宋美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