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2民初3***0号
原告:新泰市禹村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禹村镇后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144001-1。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美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禹村镇新禹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BX7KX9N。
法定代表人:泥兵,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20号龙湖MOCO国际1幢2单元28屋22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04095564190P。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泰市禹村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新泰美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禹村镇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新泰美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新泰市禹村镇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泰市禹村镇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8元,减半收取2844元,由原告新泰市禹村镇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长姬建伟
审判员房喜建
人民陪审员贾超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