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82执1398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禹村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禹村镇后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44001-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亿诺光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禹村镇新禹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DA0BB9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982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