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固泰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邯郸市恒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固泰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恒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西洺阳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魏尧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固泰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区胡庄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谢剑宇,该公司经理。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408民初18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邯郸市恒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固泰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固泰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苏固泰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苏固泰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在相关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查封、续冻结,逾期未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长  杜竞雄

审判员  梁建星

审判员  武伟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晗